《國家安全法》第七十七條規(guī)定:

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:

(1)遵守憲法、法律法規(guī)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(guī)定;

(2)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;

(3)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(jù);

(4)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(xié)助;

(5)向國家安全機關、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(xié)助;

(6)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;

(7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義務。

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,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(xié)助。

《憲法》規(guī)定:

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,不得損害國家的、社會的、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。

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(tǒng)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。

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,保守國家秘密,愛護公共財產(chǎn),遵守勞動紀律,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會公德。

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、榮譽和利益的義務,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、榮譽和利益的行為。

第五十五條保衛(wèi)祖國、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。

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。

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。

(來源:《國家安全法》、《憲法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