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五條規(guī)定,期貨公司不得未經投資者委托或者不按照委托內容,擅自進行期貨交易,不得向投資者作獲利保證,不得在經紀業(yè)務中與投資者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。
       關于擅自進行期貨交易。這種不忠實執(zhí)行投資者交易指令的情況包括兩種類型:一種是未經投資者委托就擅自進行期貨交易;另一種是不按照投資者交易指令所明確的委托范圍進行期貨交易,這種行為又具體分為不執(zhí)行交易指令、不完全執(zhí)行交易指令和超越投資者交易指令委托范圍進行期貨交易。當前,在期貨市場日益規(guī)范的大背景下,期貨公司擅自交易行為已經極少,主要是期貨公司工作人員未經投資者同意私下擅自進行交易,以獲取收入提成。實踐中,期貨公司工作人員擅自交易存在兩種情形。
       第一種情形是投資者出于過度信任、方便交易、委托代為下單等原因,主動告知期貨公司工作人員交易密碼后,工作人員未經其同意擅自進行交易。在此情況下,投資者本人存在密碼保管不善等過錯,期貨公司工作人員涉嫌違規(guī),雙方應當按各自過錯承擔損失。當前,期貨公司往往在《期貨經紀合同》中提示投資者妥善保管密碼,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接受全權委托。因此,當投資者與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出現(xiàn)此類糾紛后,很難向期貨公司主張索賠。同時,因為投資者通常采用密碼交易,凡使用密碼進行的操作均視為投資者本人的操作,投資者難以取證證明存在擅自交易,為此,投資者要承擔由于密碼管理不善所帶來的損失。為了避免出現(xiàn)上述不利后果,投資者不宜將交易密碼交給期貨公司工作人員。
       第二種情形是投資者沒有告知,但期貨公司工作人員通過一定手段獲取密碼后,不經投資者同意,擅自進行交易。在這種情形下,投資者沒有過錯,可以向工作人員所在的期貨公司、中國期貨業(yè)協(xié)會以及監(jiān)管部門投訴,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侵權之訴。投訴對象是期貨公司工作人員本人,而不是期貨公司,因為期貨公司工作人員的此類行為不屬于職務行為,投資者難以在法律上向期貨公司主張權利。同時,這種情形往往與盜碼交易等行為交叉重疊,涉嫌違法犯罪,因此,投資者有時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。
       關于向投資者作獲利保證。期貨交易是高風險交易,任何人都不可能保證盈利,有關獲利的保證實際上是一種誘騙和欺詐。我國法律對此明確禁止,并要求期貨公司必須向投資者說明期貨交易的風險,提示其謹慎入市。
       關于與投資者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。這種做法實際上也是誘騙投資者參與期貨交易,該做法不否認期貨市場的風險,而是使投資者認為即便有風險還有期貨公司幫助承擔,以此消除投資者對期貨市場高風險的擔憂,進而入市交易。對于這種做法,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》明確禁止,中國期貨業(yè)協(xié)會《〈期貨經紀合同〉指引》也特別告知投資者,“……期貨交易中任何獲利或者不會發(fā)生損失的承諾均為不可能或者是沒有根據(jù)的,期貨公司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共擔風險”。
       期貨公司或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向投資者作獲利保證,或與投資者約定分享利益或共擔風險,都屬于被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》禁止的,相應條款是無效的。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,“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,應當根據(jù)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。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,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;雙方有過錯的,根據(jù)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”?!?